修業規定簡述
110/08/01製作
一、本簡述目的在於協助同學瞭解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定,內容若與本校及本系相關法規牴觸者,悉依本校及本系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本系碩士班學生(以下簡稱碩士生)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三、碩士生修畢課程表所定24學分(不含碩士論文、第二外語、專業外文),並經學位考試及格者,授予碩士學位。2擇1開課科目皆可修習。
(一)政治組:共同必修課程(10學分) + 政治組課程(9學分) + 選修(5學分)。超修政治組課程學分以選修學分計。
(二)公法組:共同必修課程(10學分) + 公法組課程(10學分) + 選修(4學分)。超修公法組課程學分以選修學分計。
四、碩士生應加修大學部第二外語或本院相同學制開設之專業外文4學分。但修畢全英語課程達4學分者,不在此限。
五、碩士生申請參加本系舉辦之第二外語測驗,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免修第二外語。
六、碩士生在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應修習完成六小時以上學術倫理課程。
七、碩士生每學期(不含論文寫作(含學術倫理)、應補修學分、第二外語及專業外語)以修習9學分為限;有特殊事由,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多修習2或3學分。補修學分,每學期以4學分為限。第二外語或專業外語,每學期以2學分為限。
八、碩士生應於入學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提出課程學分抵免申請。但以入學前五年內修畢之相同課程且成績達70分以上者為限。
九、碩士生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未開課),無法修習必修或必選修課程,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修習本院或其他校院相關學系同等學制或碩士在職專班開設之相關課程,並以該學制所定學分納入畢業學分計算。
十、以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政治、法律、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以外其他學系之學歷、或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獲得錄取入學者,入學後應補修大學部或二年制在職專班下列課程及學分數,並以成績達60分為及格:
(一)政治組:國家學3學分或政治學4學分、比較政府4學分。
(二)公法組:憲法4學分、行政法4學分。
十一、碩士生應優先選定本院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指導教授有二人以上者,至少應有一人為本院專任教師。
十二、碩士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申報碩士論文題目,並經提出於系務會議報告後,始完成申報程序。碩士論文題目應與本系專業領域相關。
十三、碩士生修畢課程表所定課程16學分並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得申請碩士論文計畫書審查。
十四、碩士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且修畢課程表所定課程24學分並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十五、碩士生自碩士論文計畫書審查通過之翌日起,非經屆滿二個月,不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
十六、碩士生於申報碩士論文題目後,如須變更指導教授,應事先知會原指導教授,再取得新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送請系主任核定。
十七、碩士生提交碩士論文(考試版)時,應一併提交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比對結果(含摘要)及切結書,供指導教授與學位考試委員審閱。原創性比對的總相似度比重超過百分之三十者,應評定不及格。
十八、碩士生申請離校提交碩士畢業論文時,應再次提交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比對結果(含摘要)及切結書,供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審閱。原創性比對的總相似度比重超過百分之三十者,由系主任簽請校長遴聘校外具擔任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人選三人,組成審議小組,審議決定是否違反學術倫理及撤銷學位考試及格評定。
十九、學位考試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定為及格者方為及格,否則以不及格論。
二十、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非經屆滿二個月,不得重新申請學位考試。重新申請學位考試以一次為限
二十一、碩士論文以公開為原則,以延後公開或不公開為例外。碩士生如為延後公開或不公開,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提出申請,敘明理由,並由系務會議決定之。
二十二、碩士生未依本系碩士班修業規則規定修課所得之學分,不納入畢業總學分計算。
二十三、110年6月15日修業規則修正發布生效後仍在學之學生,得選擇適用修正後之修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