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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課程資訊 - 大學部

修業規定簡述

110/08/01製作

一、本簡述目的在於協助同學瞭解本系大學部修業規定,內容若與本校及本系相關法規牴觸者,悉依本校及本系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大學部學生修業年限,除修讀輔系、雙主修、雙聯學位,或為身心障礙、或遭受重大災害之情形,依各該規定外,為四年;如未能修滿規定科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三、大學部學生修畢課程表所定課程136學分以上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但中五學制生最低畢業學分數為148學分。細部規定參見課程表

(一)選讀法律學群共同必修課程(80學分) + 法律學群課程(16學分) + 校定必修中文(4學分)、英文(4學分)、通識選修(24學分) + 選修(8學分)。超修法律學群課程學分以選修學分計。

(二)選讀政治學群:共同課程(7675學分) + 政治學群課程(22學分) + 校定必修中文(4學分)、英文(4學分)、通識選修(24學分) + 選修(67學分)。超修政治學群課程學分以選修學分計。

四、大學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為25學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超修學分:1.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前30%以內者。2.獲准修讀輔系、雙主修且未放棄修讀者。3.轉學生入學就讀第一學年內者。4.本系學生出國交換後回國第一學年內者。申請超修學分以6學分為限。

五、大學部學生應修習本系大學部開設之必修或必選修課程,或本校法學院其他學系大學部開設之相同課程有不可歸責於己之特殊事由,不能依規定修習必修或必選修課程者,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修習本院大學部以外其他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或修習其他校院相關學系大學部或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並以該學制所定學分納入畢業學分計算。

六、大學部學生得修習本院大學部及二年制在職專班開設之相關課程、寒暑期開設之相關課程、或其他校院相關學系大學部開設之相關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得納入本系選修學分計算畢業學分。選修寒暑期課程學分或修習其他校院大學部或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者,應先提出申請經系主任核准後,始承認其學分。

七、大學部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修習本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課程:1.修讀五年一貫學、碩士學位。2.四年級學生經授課教師同意修習採計為選修學分。修習碩士班或碩專班課程,合計以六學分為限

八、大學部學生修習大學部必修或必選修科目不及格者,得修習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相同課名及學分之科目抵免同一課程學分

九、大學部學生必修或必選修科目不及格,無法依前條規定補修課程者,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修習本校法學院大學部及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以外其他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寒暑期開設之相關課程、其他校院大學部或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抵免同一課程學分。但4學分為限

十、大學部學生應於入學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

十一、大學部學生未依本系大學部修業規則規定修課所得之學分,不納入畢業總學分計算

十二、110年6月15日修業規則修正發布生效後仍在學之學生,得選擇適用本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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