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簡述
110/08/01製作
一、本簡述目的在於協助同學瞭解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修業規定,內容若與本校及本系相關法規牴觸者,悉依本校及本系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以下簡稱在職生)修業年限為2至5年。
三、在職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門科目,並以20學分為上限。修畢課程表所定課程76學分(系必修69學分+ 選修7學分)以上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四、在職生「應」修習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課程表所定必修課程。
課程表所定必修科目未開課,在職生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修習本校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大學部或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科目,並以該學制所定學分納入畢業學分計算。
在職生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依前項規定修習必修課程,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修習本校法學院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或修習其他校院相關學系大學部或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
在職生得修習本院大學部或同等學制寒暑期開設之相關課程、或其他校院大學部或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得納入本班選修學分計算畢業學分。但依本項選修其他院校大學部或同等學制課程以6學分為限。
在職生選修寒暑期課程學分或修習其他校院大學部或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者,應先提出申請經系主任核准後,始承認其學分。
在職生因工作區域異動或有特殊事由,不能依前五項規定修習課程者,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修習其他校院相關學系大學部或同等學制開設之相關課程。其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得納入畢業學分計算。
五、在職生必修科目不及格者,得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修習寒暑期開設之相關課程抵免同一課程學分。
六、在職生應於入學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
七、在職生未依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修業規則規定修課所得之學分,不納入畢業總學分計算。
八、請依課程表所定學期修習必修科目。
九、110年6月15日修業規則修正發布生效後仍在學之學生,得選擇適用修正後之修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