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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系本(110)年6月15日修訂課程表及修業規則,109學年度(含)前入學學生新舊課程銜接一案

有關本系本(110)年6月15日修訂課程表及修業規則,109學年度(含)前入學學生新舊課程銜接一案

一、各學制

(一)大學部部分

1.選擇舊課表之同學:(1)停開或刪除之科目(如公法與公共行政),自行選擇一科目修習以為替代。(2)尚未修習之必修科目,同一科目新課表學分降低者(如社會學),依新課表學分計算畢業必修學分,不足學分部分,以選修學分補足;新課表學分增加者(如民法債篇總論),依舊課表學分計算畢業必修學分,超過部分視為選修; (3)新課表承認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分之科目(如親屬),新課表修正公布前已修習通過者,承認該科目學分。(4)民法債篇總論,前學期修習不及格者,得以後學期及格學分補足。(5)原修習科目不及格需重修者,依上開原則處理。

2. 選擇新課表之同學:(1)已修習通過之停開或刪除科目學分,視同選修學分;(2)同一科目無論新課表學分增加或減少,已修習通過者,均依已取得之學分計算畢業必修學分,不足學分部分,以選修學分補足;尚未修習通過者,依新課表學分計算畢業必修學分。

3. 「必修」修正為「選修」或「選修」修正為「必修」之科目,已修習通過者,均予承認為必修或選修學分。

4. 選讀法律學分必修16學分部分,修正為「社會法(2)、消費者保護法(2)、勞動法(2)、犯罪學(2) (4擇1)」。

(二)二年制在職專班部分

1.選擇舊課表之同學:(1)停開或刪除之科目,自行選擇一科目修習以為替代。(2) 尚未修習之必修科目,同一科目新課表學分降低者,依新課表學分計算畢業必修學分,不足學分部分,以選修學分補足;新課表學分增加者,依舊課表學分計算畢業必修學分,超過部分視為選修。(3)分二學期且學分相同之科目,後學期為選修者,修習前學期不及格者,得以後學期及格學分補足。(4)原修習不及格需重修者,依前開原則處理。

2.選擇新課表之同學:(1)已修習通過之停開或刪除科目學分,視同選修學分;(2)同一科目無論新課表學分增加或減少,已修習通過者,均依已取得之學分計算畢業必修學分;尚未修習通過者,依新課表學分計算畢業必修學分。(3)原必修科目改為選修科目者,已取得之超過必修學分,視為選修學分。

(三)碩士班部分

1.選擇舊課表同學:(1)停開或刪除之科目,自行選擇組內科目修習以為替代。(2)尚未修習之必選修科目,同一科目新課表學分增加者,依新課表學分計算畢業必選修學分;無同一科目者,依新課表修課及計算畢業必選修學分。

2.選擇新課表同學:(1)已修習通過之科目,依已取得之學分計算畢業必選修學分,不足學分部分,以選修學分補足;(2)尚未修習之必修科目,依新課表學分計算畢業必選修學分。

(四)碩專班部分

(1) 選擇舊課表同學:停開或刪除之科目,自行選擇科目修習以為替代。

(2) 選擇新課表同學: 已修習通過之科目,依已取得之學分計算畢業必選修學分。

二、無法依上述原則處理之畢業學分計算問題,授權系主任依利於學生權益之原則處理,並提系務會議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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